2024年12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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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上接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待遇支出备付金,用于保障按月发放的待遇支出项目。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到账时,可使用备付金先行支付。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用款计划的,可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程序申请。

  第四节 对账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财务业务相互配合,保障业务流和资金流数据匹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季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工伤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对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部门间及时互通信息、反馈情况,逐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至相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 通过自动生成财务凭证及财务凭证编号记入业务支付数据,实现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相互验证并衔接一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省级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月核对财政专户余额,发现账务处理不一致的收入和支出时,及时沟通并调整一致,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一百三十条  上下级经办机构之间应定期核对上解下拨基金收支。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每月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存在时间性差异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节 基金预决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实行省级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共同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人 民政府审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查明收支变化原因。预算年度终了,对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配合省财政部门完成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按照《预算法》要求,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等调整预算的情形,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按程序报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提出。